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凯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5财保29号
申请人: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杭州湾新区玉海东路136号3幢。
法定代表人:荆毅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妹,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凯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2109号237室。
法定代表人:曹燕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凯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凯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3,14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凯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3,1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恋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吴晓非
书 记 员 付唯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