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等清算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37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荆毅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6民初9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查明,上诉人***提起上诉后,至今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劲
审 判 员 刘隽
审 判 员 曹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倩
书 记 员 彭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