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贡东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6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龙城镇光明小区11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216780675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春城时光花园1座19层190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66KYO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皂角街道鼓林社区3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740017027T。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2021)云0114财保6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3553854.47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财产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案件已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3553854.47元(户名: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行,帐号为:22×××66。)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