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贡东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民初7号 原告:昆明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芳,云南律道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 原告昆明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混凝土公司)与被告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安华混凝土公司在开庭审理前,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建筑公司和***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华混凝土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行使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2元,减半收取计3356元,由原告昆明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 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