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60号
申请人: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龙城镇光明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216780675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春城时光花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66KYO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住所: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皂角街道鼓林社区**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740017027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3553854.4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3553854.47元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