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贡东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呈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301民初4636号 原告:***,男,1955年2月3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现住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呈贡区龙城镇光明小区1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216780675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呈贡县。 原告***与被告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7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