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301民初4636号
原告:***,男,1955年2月3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现住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呈贡区龙城镇光明小区1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216780675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呈贡县。
原告***与被告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7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