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贡东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呈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果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2301执1433号 申请执行人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龙城镇光明小区11幢,组织机构代码:21678067-5。 被执行人果**,男,1968年9月10日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人,个体职业,住***。 本院在执行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果**劳务合同纠纷的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3)**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费31017.5元,合计31675.5元,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通过执行联动机制,发现被执行人有部分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间,对其银行账户采取查封措施。同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黑名单。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的事实,申请人了解案件执行进展后,同意案件作程序终结处理,但必须继续寻找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3)**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田 涛 审判员 朱 雷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