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开(大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城开(大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91民初2238号
原告:大庆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翔安大街**新华联城**商服。
法定代表人:申华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衍龙,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开(大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黑龙江大庆市高新区10-28-7div>
法定代表人:张庆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庆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开(大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被申返还原告合同款10000元,原告大庆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城开(大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庆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孙 超
人民陪审员  尹丽霞
人民陪审员  曹 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