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602执1239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三街**楼。
负责人:杨晓东,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中城开(大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10-28-7/div>
负责人:张庆安,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张庆安,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大庆市恒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执行人:印景芹,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执行人:张月,女,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员,住大庆市龙凤区。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款5932827.82元及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346000元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涉案往来款账户,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名下00043113号、00043111号、NA378378号、NA378387号、NA378394号、NA378399号、NA326179号共7套房屋,拍卖成交其中一套NA326179号房屋,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1169077元,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9323元。由于其余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待条件具备时再申请处置,现已达成长期履行意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同岩
审判员 吕春辉
审判员 张国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