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6执5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所东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伟新,黑龙江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庆市中化拓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城开(大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大庆恒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庆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7月3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5年6月2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8月8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5月28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市中化拓展贸易有限公司、中城开(大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7日以(2019)黑06执588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大庆市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不动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大庆市高新区不动产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统君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赵奇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