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开(大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某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中城开(大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执2346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胜利村26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齐阳,执行董事、经理。
被执行人:中城开(大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10-28-7。
法定代表人:张庆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大庆市***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城开(大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604民初6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事项为:1.请求被申请人给付71524元及利息;2.请求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如下措施:1.对被执行人名下广发银行、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2.于2021年10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黑EG××××的车辆;3.于2021年11月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2021年11月11日止,(2019)黑0604民初65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微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确认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伟
审判员  杨涛
审判员  王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