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02财保10号
申请人:中城开(大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庆安,职务:经理。
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恒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金波,职务:经理。
申请人中城开(大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恒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绥化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五十万工程质量保证金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存放在绥化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处的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恒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0.00元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停止支付,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雪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许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