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202执异2号
案外人中城开(大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7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建设街。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恒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恒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中城开(大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2020)黑1202执94号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中城开(大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因黑龙江省恒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我公司借款500万元,于2020年1月7日申请保全了黑龙江省恒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绥化住建局的质量保证金50万元。现法院执行此款,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提出异议,要求终止执行。
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9)黑1202民初38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恒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欠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经核实,2019年8月27日本院以(2019)黑1202民初386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恒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绥化住建局的质量保证金40万元。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以(2020)黑1202执94号执行裁定扣划上述款项时,案外人中城开(大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要求终止执行。理由是案外人于2020年1月7日申请诉前保全了黑龙江省恒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绥化住建局的质量保证金50万元,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对于普通债权,应按比例分配。并向本院提供了(2020)黑1202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恒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质量保证金40万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已由本院诉讼保全,而案外人中城开(大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在后,对质保金40万元属轮候冻结。而且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是《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条的内容,即对执行中财产参与分配的规定。所以,案外人以此排除法院执行被执行人40万元,证据不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认为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中城开(大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员 刘兆学
审判员 关宏岩
审判员 柳长虹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