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金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金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晨世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执6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金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哈尔滨晨世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姚瑞程。
本院依据[2016]哈仲裁字第0967号执行黑龙江金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晨世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晨世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哈尔滨晨世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于2018年10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该土地暂无法处置。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晨世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1执683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房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