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1302民初4829号
原告:江苏优仕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0695310374,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工业园区经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原告江苏优仕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仕生物公司)与被告***、***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8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仕生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清偿欠款17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任职期间,将客户支付的饲料款20576元占用,后以其工资款偿还3376元,尚欠原告款17200元。2016年12月26日,被告***写一份欠条给原告,被告***在欠条上签名担保。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当庭举证了被告***所写的“欠条”原件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的“电话录音”,本院予以确认并记录在卷佐证。结合原告陈述,现将本案事实认定如下:被告***为原告销售饲料期间,占用原告货款20576元,后***以工资抵偿货款3376元,尚欠原告货款17200元。2016年12月26日,被告***写一份欠条给原告,载明:今欠江苏优仕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7200元(壹万柒仟贰佰元)。被告***在欠条上签名保证。后二被告未能清偿以上欠款,因而成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占用原告货款,与原告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其清偿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涉案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保证人***应对涉案债务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法律后果自负。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江苏优仕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欠款17200元;
二、被告***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对以上欠款履行完毕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