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302执23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优仕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2日生,住湖南省东安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优仕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7)苏1302民初5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江苏优仕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499791.3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一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湘M×××××、湘M×××××机动车两辆,本院已依法查封,现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其余499791.3元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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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