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海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鸡高新分公司、陕西海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319号
申请人: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370,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姚先涛,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485,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陕西永嘉信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海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76698T,住所地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张勤福,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海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鸡高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492.住所地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姚宏,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海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海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鸡高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海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海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鸡高新分公司银行存款10711064.1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西安鸿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海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海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鸡高新分公司银行存款10711064.1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积科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何君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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