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民终10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一品湾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2039800370。
法定代表人:姚先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市安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红坝大道5号鼎业江北兴城B区5-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309499671K。
法定代表人:古思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宜宾市安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22)川0411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宜宾市安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应付款支付给***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 玉
审 判 员 熊 疆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夏杰瑞
书 记 员 夜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