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11民初1076号 原告:***,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会理县,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一品湾55号,办公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金沙江南路158号华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2039800370。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务:公司职工。 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