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521民初9394号之一
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115842367109,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工业集中区汇鑫路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2039800370,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一品湾55号。
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立案。并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2023)川1521民初93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9282.5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扣押、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于2024年1月3日以1109282.57元为限额冻结了被告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成都银行、四川省农村信用联合社的存款。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是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84元,减半收取为73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92元,由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