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弘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大兴安岭弘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9)黑2721执15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呼玛县呼玛镇。
申请人:宁长山,男,汉族,住呼玛县呼玛镇。
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弘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
本院在执行***、宁长山申请执行大兴安岭弘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