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27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禹隆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哈尔滨市松北区保利小区C5号楼9号。
法定代表人:***,男,1978年7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兴海社区322组林青2-2-303。
被执行人:大兴安岭**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卫东北山小区住宅楼商服西4号。
法定代表人:***,男,1977年5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大***站前第三住宅小区574号。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禹隆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兴安岭**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大兴安岭**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已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海
审判员 钟起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