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27民申1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大兴安岭弘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加格达奇区卫东北山小区住宅楼商服西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1月26日生,住呼玛县。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8月25日生,住呼玛县。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3月2日生,住大庆市龙凤区。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4月11日生,住加格达奇区。
再审申请人大兴安岭弘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2721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大兴安岭弘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准予其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大兴安岭弘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兴安岭弘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