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伊法执字第3083-3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孝昌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鄂民终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孝昌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广州道支行开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孝昌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广州道支行的账户内的存款25530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