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被执行人:孝昌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736835211W),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小河镇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伯武,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孝昌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21)津0110民初745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及补助金等121,094.8元、案件受理费5元及相应利息。2022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0执9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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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蔡学滨
审判员 李 陆
审判员 庞丽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坤鹏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