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公航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草木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5民初3375号
申请人:甘肃公航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兴隆山路南段2925号(公航旅大厦)13层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599521522L。
法定代表人:谢景龙,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佩璐,甘肃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玉,甘肃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市草木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长新路41号(兰州海兰德泵业有限公司院内B座办公楼3层A区31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MA73ACDE7R。
法定代表人:郑玉莲,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孝昌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昌县小河镇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736835211W。
法定代表人:李伯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鼎弘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西二环路北首济南生产资料市场内256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6974541839。
法定代表人:张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银川市星怡达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艾依水郡47号楼2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6H0BF01。
法定代表人:郑玉莲,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公航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市草木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孝昌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鼎弘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银川市星怡达包装设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就其与被告诉争的事实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公航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5元,由原告甘肃公航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雷文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培涓
书 记 员 陈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