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六建联发安装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六建联发安装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万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702民初4785号
原告:湖南六建联发安装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天剑路1号。
法定代表人:汤国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仕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林,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万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白马社区柳叶大道3038号。
法定代表人:葛朝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黠,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湖南六建联发安装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六建联发公司)与被告湖南万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建联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仕江、邱林,被告万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建联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六建联发公司与万建公司签订的《常德万建xxx酒店项目给排水、电气、消防、暖通、(智能弱电预留预埋)工程专业劳务分包合同书》。2.万建公司立即支付人工工资调整金额650493.85、人工降效费用509322.34元、停工待命期间劳务人员及管理人员生活费用1978000元、消防资质费用140000元、税金奖励314571.35元、无安全事故奖励296062.65元、零星项目费用180000元、管理人员工资288000元,共计金额4356414.19元。3.万建公司立即支付以4356414.1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19年11月19日暂计算至2020年9月14日的利息为137853.65元,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万建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万建公司答辩称:1.我单位同意解除劳务合同,但解除合同的原因是湖南省公安厅5.27专案组要求常德万建xxx酒店项目停止施工所致,停工的责任不在我单位,我单位不应承担违约责任。2.关于对六建联发要求支付金额的异议:(1)签证部分金额533881.76元未经审核,签证单签字认可程序未完成,我单位不认可。(2)人工工资调整650493.85元,本工程为综合单价按建筑面积承包合同,不存在人工工资调整。(3)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劳务分包合同,房租水电费用211661.6元由乙方自行负责,且没有任何票据和银行转账凭证,无法采信确定金额。(4)在施工期间本工程现场提供施工所需材料充足,且人工降效费及其降效比无确切依据,不予认可。(5)按合同施工期间,乙方人员食宿及工资由乙方自行负责,故停工待命期间劳务人员及管理人员生活费1978000元无确切依据,无人员打卡记录,甲方现场人员在此期间也未在现场见到相关办公人员。既然已经停工,按照惯例现场只需留一人看工地,不可能产生如此巨大费用,故不予认可。(6)由于出借资质明显违法,被建筑法所禁止,因此不应支付消防资质使用费140000元。(7)工程未完工,故无法对此工程施工质量作出评估,对合同约定奖励诸项内容不予认可。六建联发公司要求的其他费用也无事实及法律依据。3.六建联发要求支付利息没有依据,我单位不同意支付利息。关于诉讼费用,由法院依法判决。4.其他相关说明:六建联发公司诉求总金额为10800283.11元,实际支付金额为7137085.46元,按其诉求金额统计未支付金额为3663197.66元,与其4356414.19元诉求金额存在巨大出入,其计算依据不足,诉讼金额真实性存疑。5.六建联发公司交给我们结算书,我单位只是作为转送方交给专案组,不代表我方认可结算资料。综上所述,请法院依法驳回六建联发公司的第二、三项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7年1月,万建公司(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甲方)与六建联发公司(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乙方)签订《常德万建xxx酒店项目给排水、电气、消防、暖通、(智能弱电预留预埋)工程专业劳务分包合同书》,约定由湖南万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位于常德市(洞庭大道/常德大道路口)常德万建xxx酒店进行施工。承包方式为劳务清包:采取包管理、包安全、包人工、包耗材、包施工机械设备、包试验等全包方式。进场日期定为2017年3月5日,如因甲方原因工期顺延(总工期超过24个月),则合同工期相应顺延,施工停工期限为一个月内不计取费用,超过1个月,甲方给予补偿。合同总价款为:主体安装工程价款3993943.2+精装修安装工程价款7662798元+185764.8元=11842506元。工程结算: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乙方的工作未完就退场或达不到合同要求被勒令退场,按所完合格工程的成本单价的50%同乙方办理结算。
2017年7月24日,双方签订《常德万建xxx酒店项目给排水、电气、消防、暖通、(智能弱电预留预埋)工程专业劳务分包合同书补充协议》,约定消防资质使用费共计240000元,由万建公司承担140000元,六建联发公司承担100000元。
六建联发公司因施工图纸等原因自2018年7月开始停工待命,直至2019年4月,万建公司通知六建联发公司正式停工。六建联发公司遂根据已完成内容制作结算书,结算金额为10800283.11元,并将该结算书交给万建公司,万建公司收到后未予回应。截至目前,万建公司已支付工程款7137085.46元。现工程尚未完工,六建联发公司要求万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停工至今的损失,遂向本院起诉,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常德万建xxx酒店项目给排水、电气、消防、暖通、(智能弱电预留预埋)工程专业劳务分包合同书》、《常德万建xxx酒店项目给排水、电气、消防、暖通、(智能弱电预留预埋)工程专业劳务分包合同书补充协议》、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结算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万建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且六建联发公司应万建公司要求停工至今,现六建联发公司主张解除合同,万建公司亦同意解除,故本院对六建联发公司要求解除与万建公司签订的《常德万建xxx酒店项目给排水、电气、消防、暖通、(智能弱电预留预埋)工程专业劳务分包合同书》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案涉工程尚未完工,六建联发公司虽单方制作有结算书并交给万建公司,但双方未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类似内容,故六建联发公司单方报价的结算文件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因案涉工程未经验收、双方结算,无法确认已完工工程是否合格及工程价款、停工损失的具体数额,故六建联发公司要求支付人工工资调整金额、人工降效费用等共计4356414.19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湖南六建联发安装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万建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常德万建xxx酒店项目给排水、电气、消防、暖通、(智能弱电预留预埋)工程专业劳务分包合同书》;
二、驳回湖南六建联发安装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651元,由湖南六建联发安装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551元,湖南万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学东
人民陪审员  周俊慧
人民陪审员  石 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孟星
书记员陈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