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六建联发安装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六建联发安装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万建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执18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六建联发安装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天剑路1号(原南湖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汤国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万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白马社区柳叶大道3038号(常德商会大厦24楼2401-2420号)。
法定代表人:葛朝阳,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六建联发安装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万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7民终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1868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湖南万建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时,申请人湖南六建联发安装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曾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