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02民初6459号
原告:阜阳天兴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办沙河路556号富安.森活印象A4#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9076389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六建联发安装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天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3476189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阜阳天兴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六建联发安装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天兴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六建联发安装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天兴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六建联发安装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天兴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彬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