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285民初293号
原告:黑龙江***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还还,系公司职工。
被告:***,男,195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沽河街道前进村140号。
原告黑龙江***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黑龙江***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3600元、护理费4600元,共计48200元,已经支付了10000元,剩余38200元,黑龙江***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日前付给***34100元,余额4100元***放弃。
二、逾期付款,***自逾期之日起即可按仲裁裁决确定的38200元向法院申请执行黑龙江***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黑龙江***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