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阳泉市郊区瑞丰物业管理处、阳泉市郊区自来水公司、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阳泉市荫营供电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311民初161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山西省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原告***的配偶,特别代理。
原告:***,女,汉族,现住山西省阳泉市。
被告:阳泉市郊区瑞丰物业管理处,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瑞丰小区菊花园(下荫营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单位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阳泉市郊区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国,阳泉市致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阳泉市荫营供电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桥上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单位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阳泉市郊区瑞丰物业管理处、阳泉市郊区自来水公司、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阳泉市荫营供电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因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