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平原县瑞明工程施工处、德州鼎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6民初264号 申请人:平原县瑞明工程施工处,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鼎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平原县瑞明工程施工处与被申请人德州鼎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州鼎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平原县财政局的工程款213000元。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鼎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3000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