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5民初3237号
原告:***,女,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江汉新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寺街道办事处广华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陈在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源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石化江汉油田工程建设潜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向阳石化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湖北江汉新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业公司)、第三人中石化江汉油田工程建设潜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申请撤回对新业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卫成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 陈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