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8执2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艾博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东艾博电力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崔小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磊。
委托代理人:贺新强。
被执行人:罗甸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罗甸县罗悃镇。
法定代表人:孔令广,系该公司总经理。
广州艾博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甸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728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民终3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后,罗甸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州艾博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0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给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100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29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到账存款2518465.66元。2021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和解协议”(简称:本协议),协议约定:“一、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且将被执行人被查封冻结的银行账户恢复至正常使用状态;二、工程款支付方式: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00万元。剩余工程款310万元,由被执行人在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完毕”。2021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在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中划拨工程款2000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52900.00元,其中支付2000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缴纳案件执行费529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并在协议中注明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黔2728执259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罗甸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
银行贵州省贵阳诚信路支行、贵阳威清支行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冉瑞波
审判员 王智本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饶茜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