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艾博电力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罗甸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罗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8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艾博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崔小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磊。

委托代理人:贺新强。

被执行人:罗甸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罗甸县罗悃镇。

法定代表人:孔令广,系该公司总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甸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8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7民终37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广州艾博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标的5100000.00元,执行费529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甸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的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甸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罗甸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罗甸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审判员  冉瑞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饶茜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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