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粤01民终6121号
上诉人广州艾博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立案过程中,上诉人于二O一六年三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广州艾博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克勇
审 判 员 季 红
代理审判员 罗卫国
书 记 员 余辛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