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众城汇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众城汇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渭南姜耀剑中西医结合医院其他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02民初1761号
原告:XX城汇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娟,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蓓,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十字。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欣,渭南***中西医结合医院员工。
原告XX城汇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中西医结合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XX城汇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城汇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渭南***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城汇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1252元,由原告XX城汇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利娟
 
                二O二0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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