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长葛市丽园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长葛市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民初6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五环街1号中弘卓越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葛市丽园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东区葛天大道北侧双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喜军。
被申请人:长葛市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东区葛天大道北侧双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文典。
被申请人:长葛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东区葛天大道北侧财税大楼7楼720、722、725、727室。
法定代表人:李伟杰。
申请人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葛市丽园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长葛市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长葛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豫0391民初60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长葛市丽园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长葛市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长葛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后申请人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长葛市丽园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长葛市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长葛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申请人长葛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钟繇大道支行开户账号41×××48▁1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 珂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雯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