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民终108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产业集聚区祥和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589728191D。
法定代表人:赵晓东,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长葛市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东区葛天大道北侧双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6921998064.
法定代表人:张文典。
一审被告:河南大森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市辖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魏武大道以东明礼街以北许昌市智慧信息产业园(一期)4号厂房3层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MA40WUC822。
法定代表人:王福江,任总经理。
一审被告:赵晓东,男,198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部区。
一审被告:李相娟,女,1984年1月2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一审被告:何艳芳,女,198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许昌县。
一审被告:王晓磊,男,1985年6月9日生,汉族,住许昌县。
上诉人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葛市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河南大森隧道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赵晓东、李相娟、何艳芳、王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2民初5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天兰
审判员  尤 薇
审判员  连红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