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229号
原告:长葛市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葛天大道北侧双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文典,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硕,男,199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魏武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黄志强。
被告:***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幺家店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黄志强。
被告:河南紫东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葛市和尚桥镇于井村区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李伟。
被告:李伟,女,1979年2月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告:黄志强,男,198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长葛市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有限公司、河南紫东实业有限公司、李伟、黄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长葛市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葛市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军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乔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