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河南继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体育发展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0民终3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继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武大道与许由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继元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自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体育发展中心,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魏武大道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沈战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东区葛天大道北侧双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文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周,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继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继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葛市体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长葛体育中心)、长葛市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葛金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2民初29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河南继元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21)豫1082民初2939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鉴定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事实不清。河南继元公司通过投标依法中标长葛市体育馆弱电工程项目,2016年3月12日,长葛体育中心向河南继元公司发放《中标通知书》,同日,河南继元公司与长葛体育中心就该项目签订《长葛体育馆项目弱电工程合同》,合同额4257105.54元。河南继元公司已如约完成合同内容并通过验收,长葛体育中心于2018年8月29日为河南继元公司签署《工程验收报告》,后长葛体育中心委托长葛金财公司对河南继元公司进行付款,基于财务税务规定,为河南继元公司、长葛金财公司补签一份《长葛体育馆项目弱电工程合同》,后一直由长葛金财公司为河南继元公司进行付款。但截至起诉之日,二被上诉人仍未向河南继元公司支付完到期合同款。河南继元公司多次要求二被上诉人支付,二被上诉人拒不履行,仍欠河南继元公司1227173.88元。事实上,涉案项目早已竣工验收长达3余年,且早已投入使用,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二被上诉人仍故意拖延审计决算。根据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136号判例,“在审计结论长期无法形成的特殊情况下,对上诉人明显有失公允,结合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多年其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法院判令一次性全部支付剩余尚欠工程款,并无不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理解与适用,应当“类案同判”。本案中,二被上诉人严重侵害河南继元公司合法权益,应承担连带责任,立即支付该工程剩余款项及利息给河南继元公司。综上,请求支持河南继元公司的上诉理由。
长葛金财公司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河南继元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1.一审认定河南继元公司要求支付下余工程款的条件未能成就符合长葛体育中心同河南继元公司之间合同的约定,依照合同约定河南继元公司不能在未对案涉工程审计的情况下主张合同约定的下余工程款。2.长葛金财公司并非案涉工程的发包方,更不是案涉工程的送审单位,长葛金财公司的付款条件是案涉工程经审计结论做出后,河南继元公司向长葛金财公司提出付款申请,尔后付款,故河南继元公司请求长葛金财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上诉。
河南继元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评估确认本案争议部分工程款为1227173.88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长葛体育馆项目弱电工程剩余欠款1227173.8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0241.1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二被告实际支付完为止,暂计至原告起诉之日);3.本案全部诉讼费、鉴定费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长葛体育馆项目弱电系统工程合同》12.4.1付款周期项明确约定:本工程无预付款,完成60%支付合同总价的2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5%,竣工决算经审计机关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审计决算的95%,另外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无息全额付清。该工程总金额4257105.54元,被告已付工程款3029931.66元,已付款占应付款的71.2%。下余工程款的给付需具备“竣工决算经审计机关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的条件,故原告要求支付下余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遂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继元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工程于2018年8月29日竣工验收,至河南继元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近三年时间,已超出建设单位报送审计机关作出相关审计结论的合理期间。一审中,河南继元公司已向一审法院申请案涉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同时长葛体育中心也协调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一审法院应当就是否进行司法鉴定或等待审计结论征求河南继元公司意见。在河南继元公司未进行明确表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仅以审计结论未作出,河南继元公司要求支付下余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为由,驳回河南继元公司的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2民初293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文慧
审 判 员 颜 森
审 判 员 王 戈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仕元
书 记 员 杨涵西
邮编:4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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