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钛特种金属有限公司

宝钛特种金属有限公司与绍兴柯桥恒美花式丝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302执27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种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钛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13517026X。
法定代表人:和平志,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伟,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恒美花式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安华公路安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3647115X。
法定代表人:王源祥,任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2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种金属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恒美花式丝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306100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共25686元。本案执行费20650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注册、房产、互联网金融(支付宝、财付通、京东等)、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询结果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  多  明
审  判  员    常  艳  波
审  判  员    杨  建  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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