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2执70号
申请人::***种金属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135170XXX。
法定代表人:和平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达化工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樟树市,组织机构代码:77237XXX-5。
法定代表人:蓝家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2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江西**达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166071.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达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66071.12元,或查封、扣划、提取其相应收入或相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 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邹茜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