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6375号
原告:***种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钛城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和平志,执行董事。
被告:宜昌嘉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源路9号镇政府东配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郭玉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种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种金属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种金属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种金属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成桂钦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