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发昊利达肥业有限公司

***、河南兴发昊利达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执2517号
申请人***,男,196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河南兴发昊利达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05597673X6。
法定代表人陈应波,董事长。
***申请执行河南兴发昊利达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辉劳人仲案字【2019】104-2号仲裁裁决书,于2020年9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兴发昊利达肥业有限公司给付其工资差额款957.9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兴发昊利达肥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应当用于清偿其所负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河南兴发昊利达肥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以1007.97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裴 峰
审判员 翟福君
审判员 郎军山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牛 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