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423财保13号
申请人:广西广贸通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广西桂讯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青环路82号恒大·苹果园金色阳光27号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2736988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西布局国际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水口镇新街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57182798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广西广贸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询被申请人广西布局国际商贸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并在297502.59元范围内查封、冻结该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21年7月13日,南宁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因申请材料未齐全,经本院释明,广西广贸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将补充材料提交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广贸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布局国际商贸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总价值上限为297502.59元。
案件保全费2008元,由申请人广西广贸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