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11838号
原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西路**松芝万象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49855115(1-1)。
法定代表人:黄壮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林,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月川,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申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南宁东路**万达茂中心5装**会信用代码91341822399378645K(1-1)。
法定代表人:段伟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申达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计583元,由原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中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梅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