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申达电梯有限公司

安徽鸿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申达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11838号

原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西路**松芝万象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49855115(1-1)。

法定代表人:黄壮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林,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月川,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申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南宁东路**万达茂中心5装**会信用代码91341822399378645K(1-1)。

法定代表人:段伟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申达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计583元,由原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中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梅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