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11354号
原告:安徽申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南宁东路**万达茂中心5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399378645K(1-1)。
法定代表人:段伟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昌荣,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住所地合肥市长江西路**松芝万象城****信用代码913401005649855115(1-1)。
法定代表人:黄壮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申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祥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申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安徽申达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申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计758元,由原告安徽申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中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梅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