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绿净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诸暨市绿净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诸暨市姚江镇桌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6460号

原告:诸暨市绿净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枫桥镇冷水庙路**-7。

法定代表人:郭芸。

被告:诸暨市***桌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诸暨市***新桌山村桌东自然村。

负责人:汤可惠。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绿净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市***桌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荣文华独任审判,原告诸暨市绿净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即刻支付货款235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本院认为,诸暨市***桌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已于2019年9月23日注销,故原告所述主体不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诸暨市绿净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25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荣文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驰骏

书 记 员 俞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