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绿净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诸暨市绿净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诸暨市姚江镇新桌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681民初734号
原告:诸暨市绿净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枫桥镇冷水庙路**-7。
法定代表人:郭芸。
被告:诸暨市***新桌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诸暨市***新桌山村桌东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汤可惠。
原告诸暨市绿净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绿净公司)与被告诸暨市***新桌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新桌山村)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桌山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新桌山村支付货款235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7日,绿净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中标了新桌山村(原名诸暨市直埠镇桌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生活垃圾沼气厌氧发酵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后,绿净公司与诸暨市直埠镇桌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了《诸暨市政府采购合同》。该合同对于采购产品、供货要求、质量要求、技术要求、产品验收、付款方式、履约保证金等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绿净公司已按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且采购项目已于2017年11月20日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第五条第1款约定“所有设备安装调整完成验收后,付合同金额的60%,连续运行3个月无重大故障付至合同金额的95%,余款5%在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十个工作日内付清(不计息)”。但截止本案诉讼发生之日,被告未支付过任何款项。现特向法院起诉,望予支持。
新桌山村未作答辩。
绿净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采购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诸暨市政府采购合同、直埠镇桌山村生活垃圾厌氧处理(沼气)验收单、增值税普通发票签收回执、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材料。新桌山村未质证。现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绿净公司诉称的事实基本相一致。
另查明,诸暨市直埠镇桌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9年8月变更为新桌山村。
本院认为,绿净公司与原诸暨市直埠镇桌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诸暨市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主体适格,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原诸暨市直埠镇桌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变更法人名称为现新桌山村,故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新桌山村承继。原诸暨市直埠镇桌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付绿净公司货款235000元,事实清楚,其理应承担偿付责任。绿净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新桌山村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有,依法可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诸暨市***新桌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支付诸暨市绿净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35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5元,依法减半收取2412.50元,由诸暨市***新桌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启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海莲